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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19号 (3)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刑初112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荣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荣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部分不再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贺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连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一张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袁伟民
朱晗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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