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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3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XX,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0年1月曾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21年8月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到案),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辩护人楼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XXX在明知长江干流水域禁渔期内,仍与陈某(另案处理)事先通谋,由XXX至本市浦东新区XX农场附近的长江滩涂进行非法捕捞娃娃鱼等水产品,由陈某负责收购捕获的渔获物并销售牟利。期间,XXX向陈某出售捕捞的渔获物合计人民币7.6万余元。
2021年6月8日,XXX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住址信息,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将相关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二、危险驾驶罪
2021年8月2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XXX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牌号为皖DXXXXX的小型轿车,沿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州来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XX路XX店门前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司法鉴定,X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摄影件,另案处理的陈某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说明、刑事摄影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情况说明,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及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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