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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30号 (2)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干流水域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与陈某经事先通谋共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被告人X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XXX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XXX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X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XXX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X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危险驾驶罪无异议;对于量刑,被告人具有坦白、立功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的未成年儿子随其生活、需要照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12月27日,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起在长江重点水域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2020年1月10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关于上海市实施长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明确上海市辖区内长江干流水域和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的禁捕范围及具体禁捕要求。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在长江禁渔期内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与他人事先通谋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XXX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XXX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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