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7101刑初30号 (3)
被告人宋恩山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雯琳
人民陪审员 陈自强
人民陪审员 薛 英
书 记 员 盖宇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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