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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2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1年1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女,2002年3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杜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日,被告人曾某某、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以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同)一张的价格予以出售,其中被告人杜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3554)和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5353)各一张,被告人曾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5542)和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0975)各一张,两人共获利900元。
经查证,被告人曾某某、杜某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其中杜某的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全国串并案件15起,共计流入犯罪金额108余万元,流水1681余万元;曾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全国串并案件6起,共计流入犯罪金额50余万元,流水854余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李某、何某、贾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及调取的被告人曾某某、杜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被告人曾某某、杜某的历次供述、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个人微信账号、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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