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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126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XXX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某、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XXX认罪认罚,依法均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亦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
二、被告人X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XXX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丽娜
书 记 员 张 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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