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216号 (2)
一、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张 洁 卿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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