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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271号 (2)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顾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顾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淼
审 判 员 奚燕云
人民陪审员 吕富英
书 记 员 佘晓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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