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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2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男,1995年10月24日生,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雯倩,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及其辩护人徐雯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洪某伙同他人为谋取手续费返佣,代理由王某1(另案处理)等人搭建的非法股票配资交易平台“华丰金服”,通过网络向客户宣传平台系正规入市,吸引客户至华丰金服入金进行配资炒股,扰乱市场秩序。经审计,被告人洪某代理账号下客户累计入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29万余元、累计损失244万余元;被告人洪某等人累计非法获利超过162,917.8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证言、同案关系人及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洪某及其辩护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洪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主观上无骗取被害人财产的故意,且犯罪时间较短,非法获利不高,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洪某伙同他人为谋取手续费返佣,代理由王某1等人搭建的非法股票配资交易平台“华丰金服”,通过网络向客户宣传平台系正规入市,吸引客户至华丰金服入金进行配资炒股,扰乱市场秩序。经审计,被告人洪某代理账号下客户累计入金429万余元、累计损失244万余元;被告人洪某收到对公银行账号返佣合计162,917.82元。
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洪某处扣押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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