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5刑初52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89年7月26日生,XX,初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甘肃省清水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振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芮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孙振兴到庭参加诉讼。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路XX楼北京厅内喝酒唱歌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易拉罐装啤酒砸伤无故人员张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双侧鼻骨合并双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及左眼部挫伤,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
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马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案发经过表格、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庭前赔偿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提出希望法院对被告人马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路XX楼北京厅内喝酒唱歌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易拉罐装啤酒砸伤被害人张某。经鉴定,张某双侧鼻骨合并双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及左眼部挫伤,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
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马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