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2刑更213号
罪犯XXX,男,1983年4月20日生,XX,上海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了(2017)沪0115刑初4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中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沪01刑终1201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2022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2年4月4日至2022年4月8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XXX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之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始至2022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虹
审 判 员 逄淑琴
审 判 员 陆俊琳
书 记 员 石 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