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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2刑更198号
罪犯XXX,男,1992年5月4日生,XX,上海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了(2019)沪0109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沪02刑终1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于2022年3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提讯了罪犯XXX。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市宝山监狱于2022年4月14日提出撤回假释建议书。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为保证案件的准确性与严肃性,撤回对罪犯XXX假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撤回沪司狱宝假字(2022)1号报请对罪犯查劼力假释建议书。
审 判 长 吴 欣
审 判 员 逄淑琴
审 判 员 陆俊琳
书 记 员 胡佳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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