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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刑初24号 (2)
一、被告人孙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鲍韵雯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书 记 员 宋 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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