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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刑初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季某,男,1988年8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亚男,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季某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孙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及其辩护人杨亚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9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XXX跨境电商平台上注册并运营2家店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从XXX网站、XXX商家以及微信商家等非正规渠道低价进购假冒XXX、XXX、XXX等21个注册商标的服装、箱包等商品,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售价向境外销售,经审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1年11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民警至季某住处向其询问相关情况,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季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季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季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季某的辩护人对本案事实、证据及定性均无异议,提出季某在公安民警对其询问时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谋生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较小;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部分罚金,再犯的可能性较小,对其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综上,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请求法庭对季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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