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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2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9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江苏炬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暂住江苏省泗洪县;因本案于2021年3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影响,本院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17日12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鲁H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皖DXXXX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本区朱枫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枫美路口向西实施右转弯过程中,遇被害人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朱枫公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枫美路路口,双方发生碰撞,致陈某倒地受伤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警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龚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家属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证明、就医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说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工作情况、案发经过、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保险单、监控视频光盘、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被害人家属提供的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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