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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自报),男,1983年12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暂住上海市金山区;2021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岑,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陆慈,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及辩护人卢岑、陆慈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影响,本院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21年3月初至5月期间,被告人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在本区XX镇XX路XX号XX超市通过“牛牛”、“二八杠”等方式开设赌场,共计抽头渔利约人民币4,000元。
2、2021年5月初至11月期间,被告人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夏某(另处)多次组织他人在本区XX镇XX路XX号XX超市、XX镇XX路XX号XX餐厅、朱泾镇XX街通过“牛牛”、“二八杠”等方式开设赌场,共计抽头渔利约人民币3万元。
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樊某某家属代为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沈某、陈某、黄某、周某、涂某、庄某、李某、朱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夏某、池某、彭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侦破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缴款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在与夏某开设赌场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认罪认罚,家庭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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