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338号 (2)
一、被告人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赃物予以没收;被告人樊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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