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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95年5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暂住上海市金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下旬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采取翻窗或溜门入户的方式多次至其暂住的本区XX镇XX村XX庄XX号XX室相邻房间实施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10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同门牌号的102室窃得被害人刘某的项链一根(未能鉴定),后于同年10月27日以人民币580元的价格销赃于本区XX镇XX路XX号珠宝店。
2、2021年12月某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同门牌号的202室窃得被害人万某的食用苹果三只(未能鉴定)。
3、2021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同门牌号的202室窃得被害人万某的项链二根(未能鉴定),后于次日以人民币3,118元的价格销赃于前述的珠宝店。
4、2022年1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同门牌号的102室窃得被害人刘某的戒指二枚(未能鉴定),后于同年1月18日以人民币420元的价格销赃于前述的珠宝店。
5、2022年1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同门牌号的202室窃得被害人万某的价值人民币271元的BeatsX十周年纪念版蓝牙耳机一副。
2022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其供述、辨认笔录及其签字确认的手机信息图片及衣物、车辆照片等,被害人刘某、万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单据,证人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手机截图、收购登记表照片等,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涉案路面、店内视频监控(附视听资料说明书)、户籍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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