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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95年5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暂住上海市金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下旬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采取翻窗或溜门入户的方式多次至其暂住的本区XX镇XX村XX庄XX号XX室相邻房间实施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10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同门牌号的102室窃得被害人刘某的项链一根(未能鉴定),后于同年10月27日以人民币580元的价格销赃于本区XX镇XX路XX号珠宝店。
2、2021年12月某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同门牌号的202室窃得被害人万某的食用苹果三只(未能鉴定)。
3、2021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同门牌号的202室窃得被害人万某的项链二根(未能鉴定),后于次日以人民币3,118元的价格销赃于前述的珠宝店。
4、2022年1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同门牌号的102室窃得被害人刘某的戒指二枚(未能鉴定),后于同年1月18日以人民币420元的价格销赃于前述的珠宝店。
5、2022年1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同门牌号的202室窃得被害人万某的价值人民币271元的BeatsX十周年纪念版蓝牙耳机一副。
2022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其供述、辨认笔录及其签字确认的手机信息图片及衣物、车辆照片等,被害人刘某、万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单据,证人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手机截图、收购登记表照片等,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涉案路面、店内视频监控(附视听资料说明书)、户籍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蓝牙耳机发还被害人万某(已发还);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继续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雪明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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