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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4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交易密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2021年8月14日至22日,顾某、张某1、张某2、张某3、饶某、黄某、张某4、朱某等人分别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系通过上述陈某中国银行账户收款转账。另查明,该中国银行账户于上述期间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
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在广东省台山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涉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中国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与银行交易明细,证人顾某、张某1、张某2、张某3、饶某、黄某、张某4、朱某等人的报案笔录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及查询记录等证据,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交易密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2021年8月14日至22日,顾某、张某1、张某2、张某3、饶某、黄某、张某4、朱某等人分别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系通过上述陈某中国银行账户收款转账。另查明,该中国银行账户于上述期间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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