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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男,1997年11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交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城县,暂住本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拘传,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弘,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胡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某于2021年10月期间,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先后将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及绑定账户的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600元。经查,2021年10月,叶某、周某、雷某、白某、宗某、高某、姜某、程某、王某、池某、郭某、安某、秦某、成某等人先后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系使用被告人岳某上述5个银行账户收款转账。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岳某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叶某等人的报案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案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或制作的工作情况、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岳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岳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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