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1刑初159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连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四张及白色苹果牌手机一部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审 判 员 郑 莹
审 判 员 袁伟民
书 记 员 朱 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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