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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1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95年8月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暂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美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院委托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邓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因新冠肺炎防控需要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21年7月间,被告人朱某在91论坛网站上,使用名为“826527385zxy”的账号发布视频10个。经鉴定,涉案10个视频均为淫秽视频,总查看数为123,548次。
2021年11月24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上述事实还有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涉案物品鉴定清单》《抓获经过》,上海慧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笔录、签字确认的网页截图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有较好认罪态度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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