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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刑初31号
被告人孙某,女,1990年2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展国红,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展国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孙某分别委托他人从美国、香港等地购买百达翡丽手表二块、劳力士手表一块寄至王某(另案处理)澳门的地址,由王某联系水客携带走私入境快递至孙某指定地址后销售牟利。另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孙某从王某处购买爱马仕包袋四只、项链一条,由王某联系水客携带走私入境快递至孙某指定地址后销售牟利。
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计核,被告人孙某走私上述货物,从中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833,443.6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1年9月15日,上海A局前往孙某家中将其抓获,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暂扣款120万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明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向海关申报,多次通过水客将涉案手表、包袋、项链等非法携带入境并予以销售,偷逃应缴税额83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与王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三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为孙某系代购,因法律意识淡薄才犯罪,获利较少,已深刻认罪悔罪,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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