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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151号
被告人陆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1)沪0118刑初1151号刑事判决。现发现原判决中表述有误。特此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原表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审 判 长 朱秀玲
人民陪审员 倪君英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书 记 员 刘艳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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