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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166号 (2)
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撤销前判对被告人朱某缓刑二个月的判决,连同前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已缴纳部分予以扣除。)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巍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书 记 员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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