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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162号 (2)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许 勇
人民陪审员 万暑虹
书 记 员 宗 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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