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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98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XX,户籍在河南省郏县,住上海市嘉定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源,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强、罗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8日、9日,被告人吴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且其居住的本市嘉定区XX路XX小区已被封控管理的情况下,通过“抖音”APP发布可以配送生活物资的短视频,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后,进一步谎称自己有能力代购并配送蔬菜等生活物资,骗得刘某、季某等十余名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嗣后,被告人吴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或不予回复。
同年5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抓获被告人吴某、查扣涉案手机一部。
同年4月21日,被告人吴某向被害人季某退赔254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又陆续向刘某九名被害人退赔362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电话记录”,证人李某、邱某的“电话记录”,微信通话视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收付款记录截图等,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抖音”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事实、证据指控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退出剩余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被告人吴某在疫情期间实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均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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