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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76号 (2)
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朝晖
审 判 员 韩 磊
审 判 员 李晓东
书 记 员 王贺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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