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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22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XX,初中文化程度,“芜湖海联6188”船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立案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因疫情影响,本案于2022年4月1日中止审理,于2022年5月15日恢复审理。2022年5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原系“芜湖海联611”船船主,2019年4月26日,其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河道上海段北港水道520灯浮附近水域与无名采砂船共同实施采砂作业,被上海市XX局处罚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江砂748立方米。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再次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河道上海段长兴岛310灯浮附近水域与无名采砂船共同实施采砂作业,被上海市XX局处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江砂802立方米。2020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将“芜湖海联611”船卖给马某3,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马某3将该船改名为“芜湖海联6188”,后租给马某某,由其进行实际经营。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又驾驶“芜湖海联6188”船在长江河道上海段长兴岛203灯浮附近水域与无名采砂船共同实施采砂作业,被上海市XX局罚款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江砂218立方米。
2020年9月3日,上海市XX局执法总队四支队将马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移送至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同年9月24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马某某到案,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伙同他人在长江河道擅自开采江砂,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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