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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曾用名唐,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宝山区。2017年3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下旬起,被告人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赁的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楼XX房间内,招揽赌客以“斗牛”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2年1月11日11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唐某及参赌人员常某、严某、张某2、陈某1、段某、蔡某、陈某2、张某1、吴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现场查获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780元及用于赌博的扑克牌二副。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张某1、张某2、陈某1、常某、蔡某、吴某、段某、陈某2、严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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