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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女,1994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晨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严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通过本人名下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银行卡4张(尾号8629的工商银行卡、尾号5512交通银行卡、尾号5377的农业银行卡、尾号5582的中国银行卡),为其同学穆欣(另案处理)接收、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36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期间,同年9月4日15时30分、17时46分,被告人严某尾号8629的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接收被害人朱某因网络刷单诈骗被骗使用尾号4587中国银行卡转账款共计15,000元,并分流转出;当日3时23分,被告人严某尾号8629的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接收被害人熊某因网络刷单诈骗被骗使用尾号8467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款10,000元,并分流转出。
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严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23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户籍资料》、《前科劣迹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及调取被告人严某手机中的部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严某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交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开户及交易明细、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情况;被害人朱某、熊某的报案陈述、转账记录及相关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裴某、张向阳、周某、沙某、韩某、郭某、孙某、申时琴的报案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关银行转账流水及反诈平台涉案银行卡止付情况等;被告人严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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