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3刑初2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曾用名崔某),男,1999年2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在沪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炫,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以(2022)沪0113刑初290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崔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已具备继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谢 斌
书 记 员 许 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