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298号 (2)
一、被告人许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许某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书 记 员 陆海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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