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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5年3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2014年6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因疫情原因中止审理,现中止原因消失,恢复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晨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伙同洪某(另案处理),操作电脑、手机,使用二人银行卡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经审计,被告人周某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0004)、浦发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4748)、中信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7324),转移可疑资金共计人民币1,052,636.4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洪某名下的平安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2950)、交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7386)、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6555)、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2379)、中信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7332)、兴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8610),转移可疑资金共计2,487,559.45元,其中包含被害人李某、张某网络诈骗损失钱款16,288.98元。
被告人周某于2021年12月23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张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洪某、周某1、毛某、陈某、钱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银行流水明细及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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