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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126号 (2)
经审理查明:2021年间,被告人汤某利用其从被告人李某处获得的境外赌博网站网址、账号及密码,招揽参赌人员施某、陈某1等多人参与网络赌球活动并接受投注,汤、李二人各自从中非法获利。经查,至案发汤某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2021年6月24日、7月2日,被告人汤某、李某分别被民警抓获。案发后,民警从某被告人处查扣电脑主机、手机等涉赌物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施某、陈某1、李某1、陈某2、李某2、杜某、杨某1、杨某2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账号、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汤某、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汤某、李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李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汤某、李某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汤某、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汤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晓俊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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