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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X,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双阳县,XX,初中文化程度,上海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8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玉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X及辩护人张玉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XXX为非法牟利,从上家处获得赌球网站账号,后分发子账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抽成、返水方式获利共计人民币三千余元。经查,案发期间涉案赌博网站有效投注额为人民币32.2万元。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XXX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扣押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相关赌博网站截图、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XXX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XXX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张X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身患重病,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并减少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XXX为非法牟利,从上家处获得赌球网站账号,后分发子账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抽成、返水方式获利共计人民币三千余元。经查,案发期间涉案赌博网站有效投注额为人民币32.2万余元。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XXX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谢某、董某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张XXX提供赌球账号供他人参与赌博活动并获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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