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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150号 (2)
2.被告人张XXX的供述,证实其供认提供赌球账号给他人用于赌博并获得返水、抽成的事实。
3.相关赌博网站截图,证实涉案赌博网站赌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张XXX处扣押POS机、手机等作案工具。
5.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张XXX的到案情况。
6.公安人员调取的户籍资料、被告人张XXX提供的就医记录,证实被告人张XXX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身体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X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连同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张XXX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 雯
审 判 员 谢文娟
人民陪审员 马 蓉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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