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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99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2021年1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男,1997年12月9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2021年12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林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民生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5102)、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3377)及绑定账号手机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惠某、孙某等多人先后被他人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4万余元,系使用林某上述两个银行账户收款转账。同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林某介绍联系,先后将其名下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9770)、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9806)、海南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9512)、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1231)、广东农信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8953)及绑定账号手机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吴某、李某等多人先后被他人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7万余元,系使用吴某上述五个银行账户收款转账。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在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5日,被告人林某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公安民警抓获。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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