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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22号 (2)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涉案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银行交易明细,证人惠某、吴某等人的报案笔录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关银行流水,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林某、吴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林某、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吴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吴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林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林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林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民生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5102)、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3377)及绑定账号手机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惠某、孙某等多人先后被他人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4万余元,系使用林某上述两个银行账户收款转账。同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林某介绍联系,先后将其名下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9770)、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9806)、海南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9512)、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1231)、广东农信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8953)及绑定账号手机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吴某、李某等多人先后被他人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7万余元,系使用吴某上述五个银行账户收款转账。
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在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15日,被告人林某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公安民警抓获。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涉案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林某、吴某名下涉案银行卡开户和资金流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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