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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X,女,1962年5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辩护人陆碧晶,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换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伯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XX及辩护人陆碧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经营期间,经由实际控制人钟某、严某(均另案处理)决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费。
被告人丁XXX在A公司工作期间,受钟某等人的指使,对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上海B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某(另案处理)经被告人丁XXX介绍,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收受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5万余元,涉及税款达16万余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丁XXX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同案人员供述、发票明细、转账凭证、回流资金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及补缴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丁XXX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丁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丁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X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XXX有期徒刑六个月。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丁X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另提出被告人丁XXX主观恶意较低,无违法所得,涉案税款已退缴,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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