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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刑终1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XXX,男,中美远航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2021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轶,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蔡XXX,男,中美远航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主管,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2021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郑XXX(曾用名XX),男,原中美远航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202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XXX,男,原中美远航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202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XXX、彭XXX、郑XXX、陈XXX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沪710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X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曹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彭XXX及其辩护人张轶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本院于同年3月27日中止审理本案,后于5月2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书》《场地使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转租协议》《房地产权证》《申请》《情况说明》《浦东新区惠南镇圆通路垃圾违法填埋物探项目综合物探报告》(以下简称《综合物探报告》)《浦东XX路XX号应急监测测试报告》(以下简称《应急监测测试报告》)及其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进一步明确鉴定意见相关问题的回函》《〈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辩护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质证意见之间主要争议问题的判断分析》和谈话笔录,垃圾清运协议、中美远航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远航公司)9月收入表格和《中美远航9月份驾驶员车数明细表》、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美远航公司汇款凭证、户籍证明及《工作情况》、证人朱某、康某、张某1、彭某、张某2、汪某、周某、崔某的证言及彭海涛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上海A有限公司与中美远航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4月3日签订了《场地使用合同》和《〈场地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一》。双方约定:上海A有限公司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场地(以下简称涉案场地)租赁给中美远航公司,场地使用准备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场地使用期限共计12个月,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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