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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刑终17号 (3)
2020年10月16日,侦查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指认区域非法填埋垃圾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范围及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对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指认区域非法填埋垃圾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提供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指认区域的生态恢复建议。2021年2月19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鉴院[2021]环鉴字第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现场调查及委托方提供的编号2021-物-08《综合物探报告》、项目编号KY20202461《应急监测测试报告》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认定涉案地块填埋的垃圾会对地下水产生污染,在厌氧环境中于不同时间内会产生氯代烃、氨氮和耗氧有机物等物质,会对动植物生存造成威胁,对人类具有致癌风险性,涉案地块地下水环境损害与非法填埋垃圾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评估,其中地下水环境基线水平参考《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确定基线,《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没有涉及的项目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根据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涉案地块所在地地表水功能区划为V类,因此参考GB3838-2002中的V类标准。评估认定涉案地块区域地下水中有5项检测参数超标。相关结果见下表:
涉案地块地下水超标情况统计表(单位:mg/L)
序序号测试项目检出限检出率(%)场地检出范围对照点检出范围评估标准超标率(%)超标点位
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最大值
1锰0.000121000.09461.020.0490.4420.1b66.74、6;DZ2、DZ3
2五日生化需氧量0.51002.266.31.31.510c16.76
3高锰酸盐指数0.51002.6251.42.082.883b33.34、6
4氨氮0.0251000.1193.640.1110.3730.5b33.34、6
5总氮0.051000.3310.10.40.910.4c66.74、6;DZ2、DZ3
注:b为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
c为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V类,场地所在地地表水功能区划为V类;
根据涉案地块填埋垃圾基本情况、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和土地利用性质等情况,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制定了涉案地块恢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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