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3刑终17号 (4)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的场地实际恢复费用低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估算费用并低于定罪标准的问题,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案件所涉环境污染专业性问题,应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其次,辩护人提交的费用支付情况中,未体现车辆运输费等费用支出,部分应支付的费用实际施工方为中美远航公司自己的员工,相关费用与市场合理价相距较大。再次,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在对塑料袋和织物为主的垃圾处置中,实际施工没有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混合垃圾整体处置的原则进行清运、处置,实际处置量远小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所确认的整体处置量;实际环境修复未严格按照《综合物探报告》所示填埋垃圾的区域开展修复,修复具体位置与《综合物探报告》确定的垃圾分布有很大差距。最后,《环境现状报告》仅能反映此次修复区域的短时数据检测情况。并且,现状调查过程中在地下水的采样时间上,第一次系填埋垃圾已被清挖、地下水经过了20天左右的流动稀释后进行的采样;第二次采样时间与分拣后部分垃圾回填时间间隔很短,故不能反映涉案地块整体是否已消除污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实相同。
另查明,2021年6月28日,上海E有限公司编制《处置方案》,报价单总计422,957元。详见下表:
上海E有限公司报价单
项目实际量综合单价费用
(m3)(元)
表层砖块等为主的垃圾清挖、短驳2810514050
表层砖块等为主的垃圾回填、平整28101028100
塑料袋和织物等为主的垃圾分拣19101222920
塑料袋和织物等为主的分拣残渣40%处置764221168844
5号区域填土A(建筑垃圾)外运、回填225409000
5号区域填土B(生活垃圾)外运15022133150
基坑内积水处理9558076400
不可预见费总费用20%//70493
总计422957
2021年7月12日,上海市XX局组织召开“中美远航公司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会,专家组经讨论形成如下意见:1.进一步明确涉案垃圾填埋范围、深度、地面高程等信息;2.细化完善涉案垃圾处置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处置治理工作现场所需的二次污染防控及现场整备工作量及费用、回填土来源及方量、开挖基坑内污水治理方案及费用,此外,相关各环节垃圾运输、处理费用审价应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为准;3.加强后续环境调查方案的针对性。
2021年11月2日,中美远航公司作为涉案场地修复的责任主体启动修复整治工作。修复过程中,中美远航公司与楚运(上海)环保服务公司签订《浦东宣桥镇XX路XX号垃圾分拣残渣应急处置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中美远航公司委托楚运(上海)环保服务公司负责处置的垃圾分拣残渣量为177.84吨,处置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12时38分至16时30分,处置单价为260元/吨。《2022年2月圆通路日进垃圾表》记载,2月21日处置的垃圾净重总计177.84吨。楚运(上海)环保服务公司收取垃圾分拣残渣处置费46,200元。
2022年3月,宝武公司出具《环境现状报告》。报告内容反映:该地块内垃圾于2021年11月2日开始清挖,至同年11月9日完成清挖工作,地块内垃圾清挖形成了5个基坑,总开挖方量约为1,842.6-2,149.7m3,报告显示的基坑位置边界范围与《综合物探报告》中垃圾分布范围不一致。宝武公司进行了两次地下水样品采集,第一次在垃圾清挖完成未回填阶段,基坑区域地下水样品采样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1月28日;第二次为基坑回填完成阶段,该地块于2021年12月13日至15日进行回填工作,地下水样品采样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报告结论:基坑内土壤、地下水调查,检测结果显示,该地块基坑内土壤样品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下水样品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要求。基坑回填完成后,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和底泥样品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下水样品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要求,地表水样品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Ⅴ类水质要求。同时,报告注明:本次环境现状调查工作结论的有效性截止至2022年2月24日。报告又建议:后续定期对地块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并做好扬尘控制措施,在该地块原垃圾清挖区域进行了回填土回填,后续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后续土地在出让、出租、收回等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的情况下,需开展调查后,依据备案意见进行后续活动,同时本次环境现状调查结果可作为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参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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