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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刑终17号 (6)
辩护人就上述辩护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上海E有限公司2021年6月28日编制的《浦东新区宣桥镇XX路XX号西侧场地内垃圾清挖、回填、平整及外运处置项目处置方案》(以下简称《处置方案》)《中美远航公司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会专家组意见》(以下简称《专家组意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工作备忘录》;“中美远航生损案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浦东宣桥镇圆通路装修垃圾分拣残渣应急处置服务合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说明》《情况概括》《土方回填申请》《生活垃圾物流调整申请表》《关于申请应急处置宣桥镇圆通路残渣垃圾的报告》《生活垃圾物流调整申请表》《浦东宣桥镇XX路XX号垃圾分拣残渣应急处置服务合同》《2022年2月圆通路日进垃圾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发票、付款凭证、彭XXX与田某、郑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宝武XX公司(以下简称宝武公司)2022年3月出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地块环境现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环境现状报告》)及其附件一《应急监测项目简报》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的场地实际恢复费用低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估算费用并低于定罪标准的问题,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案件所涉环境污染专业性问题,应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其次,辩护人提交的费用支付情况中,未体现车辆运输费等费用支出,部分应支付的费用实际施工方为中美远航公司自己的员工,相关费用与市场合理价相距较大。再次,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在对塑料袋和织物为主的垃圾处置中,实际施工没有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混合垃圾整体处置的原则进行清运、处置,实际处置量远小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所确认的整体处置量;实际环境修复未严格按照《综合物探报告》所示填埋垃圾的区域开展修复,修复具体位置与《综合物探报告》确定的垃圾分布有很大差距。最后,《环境现状报告》仅能反映此次修复区域的短时数据检测情况。并且,现状调查过程中在地下水的采样时间上,第一次系填埋垃圾已被清挖、地下水经过了20天左右的流动稀释后进行的采样;第二次采样时间与分拣后部分垃圾回填时间间隔很短,故不能反映涉案地块整体是否已消除污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实相同。
另查明,2021年6月28日,上海E有限公司编制《处置方案》,报价单总计422,957元。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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