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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265号 (2)
一、被告人魏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三、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退缴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丹辉
书 记 员 刘佳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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