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1刑初2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喜,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8日决定中止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王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黄某纠集朱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某1等至云南省昭通市,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相关资金来源非法,仍以购买虚拟币的方式为他人转移资金。后黄某通过杨某1(另案处理)介绍,结识王某2、陈某等人,商定由陈某为黄某联系人员提供银行卡以供接受资金及转账使用。
2021年10月25日,由被告人王某1租赁车辆,黄某、朱某、王某1及陈某等,驾车行驶至云南省昭通市徐家寨子一偏僻处停下,先后使用陈某联系的邱某、杨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的银行卡进行收款及转账。其间,根据黄某指挥,朱某负责转移诈骗赃款至虚拟币卖方的账户,王某1负责联系虚拟币卖方、接受卖方支付的虚拟币及将虚拟币转给黄某指定的人员,以此完成将诈骗赃款转换成虚拟币进而将赃款转移的步骤。王某1从中获利人民币(下同)1万余元。
经查,上述邱某提供的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7472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接收诈骗赃款358,842元;杨某2提供的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8653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接收诈骗赃款228,775元,均已由黄某、王某1等人以购买虚拟币的方式转移。
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1在广东省深圳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虞某等人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同案犯杨某1、王某2、陈某、邱某、杨某2的供述,黄浦公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神州租车公司提供的租车记录及车辆定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1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