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6刑初2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9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2012年11月因犯职务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6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12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行政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冉玉莹,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冉玉莹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影响,本院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害人高某虚构合作运营医院中餐项目,并伪造相关合同、印章,后以交纳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9万元,案发前经被害人高某催讨,被告人谢某某退还人民币3千元。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退赔了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微信界面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谅解书,证人张某、刘某、王某、江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调取的上海市XX中心“徐姓”医生名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转账明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告人谢某某的历次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法律意识淡薄,积极退赔并获得谅解,家庭困难,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孙丽龄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