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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自报),男,1987年9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现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自报),男,1994年2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现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宝龙,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9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现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铎,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范某某、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范某某、邱某某及辩护人陈宝龙、庄铎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影响,本案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圆梦”网络赌博平台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范某某、邱某某通过网络,为“圆梦”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通过发展下级代理接收赌客投注,其中潘某某、范某某均为“总代”级别,邱某某系范某某的下级代理,三人各自通过发展代理接收赌客投注人民币上千万元,且通过赌资抽成、平台奖励,潘某某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范某某获利人民币约10万元、邱某某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2、“天天乐”网络赌博平台
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邱某某通过网络,为“天天乐”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通过发展下级代理接收赌客投注,其中潘某某、邱某某均为“操盘”级别,二人各自通过发展代理接收赌客投注人民币上千万元,且通过赌资抽成、平台奖励,潘某某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邱某某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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