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1刑初2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1974年6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住本市奉贤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暂住本市奉贤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保玲,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暂住本市奉贤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嘉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张某1、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张某1、吴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臧高韵、任保玲、叶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许,朱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赵某商议,由赵某本人或介绍他人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等用于转账,可根据转账金额获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介绍他人另可获取介绍费。赵某遂介绍被告人张某1一同参与,后张某1又介绍被告人吴某一同参与。其中,赵某、张某1于2021年9月至福建出租银行卡;后经赵某纠集,赵某、张某1、吴某于2021年10月至福建出租银行卡。经查,被告人赵某出租个人名下建设、农业、上海、工商、中国等5张银行卡(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3250、XXXXXXXXXXXXXXX4370、XXXXXXXXXXXXXX3628、XXXXXXXXXXXXXXX0648、XXXXXXXXXXXXXXX0635)及手机卡;被告人张某1出租个人名下招商、建设、农业、上海、邮储等6张银行卡(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2753、XXXXXXXXXXXXXXX4797、XXXXXXXXXXXXXXX1476、XXXXXXXXXXXXXX3636、XXXXXXXXXXXXXXX9970、XXXXXXXXXXXXXXX0278)及手机卡;被告人吴某出租个人名下邮储、建设、交通、农业、浦发等5张银行卡(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0459、XXXXXXXXXXXXXXX3078、XXXXXXXXXXXXXXX3523、XXXXXXXXXXXXXXX2673、XXXXXXXXXXXX4361)及手机卡。2021年9月至10月,殷某等多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款人民币13万余元系使用被告人赵某的银行卡收取,诈骗款人民币5万余元系使用被告人张某1的银行卡收取,诈骗款人民币10万余元系使用被告人吴某的银行卡收取。2021年11月19日,黄浦公安分局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1,张某1告知民警其正在本市松江区XX路XX弄车墩花木有限公司工作,民警遂前往该公司将其带回调查。2021年12月2日、7日,民警陆续抓获被告人赵某、吴某。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金某、刘某1、冷某、殷某、梁某、李某1、范某、彭某、符某、黄某、甄某、张某2、李某2、马某1、马某2、赵某、邓某、唐某、刘某2等人的书面证言及报案材料、交易明细,涉案银行卡查询材料,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赵某、张某1、吴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1、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1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张某1、吴某均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15日、并处罚金2,000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