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1刑初216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某、张某1、吴某的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李倩岚
审 判 员 郑 莹
书 记 员 丁守亭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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